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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7 16:06 来源: 分享到:
  • 津党开工发〔2019〕5号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进一步助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办法已于2019年2月15日经开发区2019年工委会议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坚持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助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且在开发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收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资金设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每年设置总额1800万元的劳动关系处理专项资金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指导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及《开发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体系(简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相关规定,负责具体落实开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创建活动。

    第五条【工作保障】 开发区结合区域劳动关系实际,不断创新完善劳动关系综合治理体系,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宣传培训、经验交流、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咨询指导、纠纷调处、预警防控、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容、提升创建水平、营造和谐氛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条【保障就业岗位稳定】 企业年度内在天津市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人数最高月份达25人以上,因转型升级、重大技术革新或产业结构调整,经内部转岗、技能提升培训等有效措施不裁减人员,保障就业岗位稳定的;或确需裁减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平稳过渡,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企业年度内减员率(不含主动离职人员)等于或低于当年度天津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为职工提供转岗、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所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化解劳动关系危机】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发生关停并转情况,涉及一次性裁减20人及以上人员的,按要求及时向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事件平稳过渡,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按照企业年度内在职工安置补偿过程中,为职工提供专场招聘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办理社保、档案关系转移手续所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促进职工安置分流】 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企业的职工安置补偿过程中,招用被裁减人员的(不含被裁减人员就业后再次就业的情况),按照招聘企业年度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招用被裁减职工人数,予以每人1000元资金支持,最高支持10万元。

    第九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专业性社会组织,为本企业贯彻落实本办法《指标体系》中“劳动关系基础框架指标”各项标准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企业年度内委托第三方所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规定支持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十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为职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下,按照企业年度内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商业险所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规定支持企业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一条【强化基层调解组织】 企业是已命名且在有效期内的区级及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程序向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登记备案,符合天津市“六统一”建设标准,并保障正常运行,成功化解企业内部劳资纠纷,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或虽有案件,但能依法积极配合处理实现案结事了,未发生案件败诉或违法情形的,每年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示范激励

    第十二条【最佳雇主暨示范企业】 为发挥典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示范激励作用,支持和谐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共建、共享、共治,开发区建立“最佳雇主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简称最佳雇主暨示范企业)年度发布制度。

    企业是已命名且在有效期内的区级及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凡上年度被评为开发区百强企业,且无本办法《指标体系》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将确定为年度最佳雇主暨示范企业,由管委会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优惠政策和礼遇】 最佳雇主暨示范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礼遇:

    (一)用人单位享有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模范集体评选的资格;

    (二)用人单位经营者享有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评选的资格;

    (三)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并纳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A级企业类别管理;

    (四)在管委会官网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向社会推介企业优秀事迹;

    (五)管委会每年对最佳雇主暨示范企业及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六)享受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政府公益性宣讲培训服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发布通知】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及《指标体系》的规定,每年度适时发布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申报时间、具体条件、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申报】 企业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和每年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参加申报,对未按规定要求参加的,取消其年度获得资金支持的资格。企业申报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支持资金项目,必须无本办法《指标体系》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

    第十六条【资金分配】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保障费用和第六条至十一条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费用,均在“劳动关系处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工作保障费用支出不超过“劳动关系处理专项资金”的20%;每年度申报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所获得的具体资金支持额度,根据年度所有申报企业符合支持条件项目费用的审计审核情况及工作保障费用支出情况按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资金兑现】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经企业申报、综合审议、审计核准等程序,对符合开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资金支持项目条件的企业名单、支持金额,通过管委会政务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管委会批准,兑现支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资金用途】 企业所得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企业发生因劳动关系问题被行政处罚等《指标体系》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将按程序取消其“最佳雇主暨示范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及时予以社会公示,同时取消其事件发生年度申报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企业因弄虚作假骗取管委会支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支持资金、取消本办法有效期内的申报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良记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企业和主要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开发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体系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办法 》政策解读


    附件: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19/6/开发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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