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3-08-15 16:34 来源: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字号: |

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索引号:57-14071-2021-00001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2023-08-15

部门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拟订本区涉及工业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经开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泰达。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负责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六、监督指导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涉核安全协调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参与核事故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查和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根据授权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牵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交流。

十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授权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天津市、滨海新区、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区涉及工业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十四、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国家、天津市以及本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申报兑现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任务,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六、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机构设置: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设11个科室,具体为:

(一)综合业务科。

(二)政务服务科

(三)法制宣教科

(四)生态信息科

(五)污染防治科

(六)监测科

(七)监测分析科

(八)监测现场科

(九)监察一队

(十)监察二队

(十一)监察三队

办公地址:于家堡金融区融义路与金滨道交口宝信大厦28层

办公时间:8:30-17:30(工作日)

负责人姓名:周弘泽

联系方式:022-2520150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