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现将本区2020年度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高企培育库
根据市高企认定办统一部署,2020年不开展天津市市级高企认定工作,有关工作更改为建立高企培育库,遴选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精准培育(具体上线开通及操作指南另行通知)。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国家级高企认定
1.到期应重新认定国家级高企
(1)范围
注册在经开区,2017年认定为国家级高企,2020年应重新认定(证书编号为GR2017********)。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经开区科技创新局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20日。
2.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
注册在经开区,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经开区科技创新局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3.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申报材料要求内附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和原件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
(2)申报材料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统一标注为“经开区”;
(3)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200M附件,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
(二)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1.范围
国家级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报国家级高企又涉及更名的国家级高企,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提出申报。
2.时间安排
2020年国家级高企更名、重大变化等变更申请,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其中今年需要申报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的高企,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30日。
3.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指定受理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简单更名(只有企业名称的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复杂更名或重大变化:除简单更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外,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三、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天津经开区科技创新局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融义路1352号宝信大厦29层
联系人: 25202141 25202166 25201321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
2、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
3、2020年天津经开区高企认定信息表
天津经开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