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优良环境,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公示的方式开展,请符合入库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提交评价信息。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鼓励企业5月31日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公示公告
市科技局组织各区科技局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等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公告一批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三、支持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之日起,当年有效。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有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4号),对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原则为: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及综合经济贡献指标综合排名,两项指标各占50%,综合排序,择优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3、亏损结转政策。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专项奖励政策。依据天津经开区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政策,对于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22-66878957王俊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明白纸
天津经开区科技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