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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许可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1 17:1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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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2021年8月31日我局对1个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25201546

传    真:022-25201018

通讯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商务片区宝信大厦28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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