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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24-08-21 15:45 来源:公寓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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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有以下情形的,视情况予以限期整改、收回房间、限制申请、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交诚信监管部门。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不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工作的;

(三)不按要求管理入住人员的;

(四)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且已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如实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使用政策性免租房间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入住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况对入住人员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清退等处理,并对申请主体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按规定提交诚信监管部门。

(一)转租、转借公寓房间给他人居住使用的;

(二)故意损坏房间设施的;

(三)改变公寓房间居住用途的;

(四)不履行租赁合同条款的;

(五)入住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且已不符合入住条件,不如实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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