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有以下情形的,视情况予以限期整改、收回房间、限制申请、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交诚信监管部门。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不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工作的;
(三)不按要求管理入住人员的;
(四)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且已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如实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使用政策性免租房间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入住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况对入住人员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清退等处理,并对申请主体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按规定提交诚信监管部门。
(一)转租、转借公寓房间给他人居住使用的;
(二)故意损坏房间设施的;
(三)改变公寓房间居住用途的;
(四)不履行租赁合同条款的;
(五)入住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且已不符合入住条件,不如实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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