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美科催化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处于适用状态案(津开南港)应急罚〔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5-11 13:36
来源: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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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优美科催化剂(天津)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南港工业区创业路(东)69号   邮政编码:  3002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Kent Jorgen Marker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151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明,你单位未对厂房西侧气瓶间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因电源问题无法正常运转。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资料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天津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https://attNew.teda.gov.cn/bmztc/upload/files/2020/5/优美科催化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处于适用状态案(津开南港)应急罚〔2020〕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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