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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7-02-06 16:40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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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报项目条件

    Ø项目坐落在开发区辖区内。 

    Ø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Ø项目为提标改造项目,“三同时”项目不受理申请。 

    Ø已开工建设,未完成验收。

    Ø项目建设内容与立项和环评批复一致。 

    Ø环评批复时间、立项时间与项目实施相关材料时间先后要合理。(时间先后顺序:立项---环评及招投标(没有先后)---施工或安装)

    二、   项目入库登记

    填报入库登记表。(联系人:张宪伟 电话:25202175)

    三、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的20%

    天津市财政配套资金:项目投资的10%

    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项目投资的10%

    (以上为最高补贴标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核定合理投资) 

    四、   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内资企业进行备案,外资、合资企业进行核准) 

    2、核准、备案制项目,提供达到可研深度的技术报告 (如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6、项目申报表 

    7、公开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施工200万以上;设备100万以上;咨询50万以上需要公开招投标)

    (上述材料需提供5份,申请材料提交开发区环保局总工室

    五、   项目评审

    市环保局组织项目专家评审,核定项目申报资格和合理投资。

    六、   资金拨付

    1、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下达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计划,企业与市环保局签订项目合同,企业按照市环保局要求开立专项账户。 

    2、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后,申请拨付开发区配套资金和上级资金。

    七、   项目实施

    按计划实施项目,项目必须有公开招投标手续。必须先取得立项和环评批复后,才能施工,杜绝未批先建。保留项目建设过程的影像资料和档案。

    八、   项目验收

    1、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开发区环保局出具验收批复。(验收报告和批复提交开发区环保局总工室。)

    2、开展工程验收,施工或工程合同出具第三方结算报告。

    3、项目立项部门和开发区环保部门共同出具验收意见(开发区环保局协调)。

    九、   项目审计

    项目单位联系市环保局指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可参考《中央资金项目审核资料清单》。

    上述所有事项完成后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审计报告复印件交开发区环保局总工室。开发区环保局出具《关于报送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验收材料的申请》

    项目单位将以下资料报市环境规划院:

    1、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编写模板见邮件) 

    2、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开发区环保局出具的验收批复

    3、验收意见(立项审批部门和环保局共同出具) 

    4、审计报告或决算报表(市局指定审计机构) 

    5、关于报送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验收材料的申请(开发区环保局出具)

    (联系人:开发区环保局 王慧珍 25201974 邮箱:wanghz@te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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