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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许可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10 13:09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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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2021年11月10日我局对1个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25201546

    传    真:022-25201018

    通讯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商务片区宝信大厦28层生态环境局




    附件:
    https://attNew.teda.gov.cn/bmztc/upload/files/2021/11/天津千雨兴业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停用 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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