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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环罚字〔2021〕51号

发布日期:2021-11-23 13:07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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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虹冈铸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414391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丰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笠野雅嗣(KASANO  MASATSUGU)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级督办件于2021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第三车间(DA002、DA003)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车间门处于开启状态,你单位现场人员见到执法人员检查后才立即将车间门进行关闭。经查,你单位你车间生产工艺为模型喷涂工艺和模型加工工艺,两种工艺均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根据你单位JD-Q-21339编号的监测报告数据核算,你单位第三车间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量为280千克左右。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天津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1〕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9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1〕51号)、2021年11月9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和《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表42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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