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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单位劳动争议案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0344号)

发布日期:2024-07-03 11:31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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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0344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彦,女,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计时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本会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4年5月1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每月工资3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口头通知辞退申请人。现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26日工资45967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26日工资差额(5000元/月)合计2419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0元;(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离职前的工资,不存在拖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负责餐厅的管理工作,确保有关卫生、安全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的应用实施,指导并配合出品人员确保食品的出品质量与标准,高度重视客人的反映和意见,并立即按照所要求的正确方式处理。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为物业公司员工提供员工午餐菜品中,出现了剁椒鱼块烹饪不熟的情况,多名员工食用后,出现恶心,腹泻等不适症状,造成了恶劣影响。申请人作为负责人,厨师长由其直接选聘,并负责日常管理,餐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并接到投诉后,申请人也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未采取任何行动,敷衍了事,仅在微信工作群回复“下不为例”,对被申请人业务的开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二、第4项仲裁请求,现阶段尚不具备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资结算完毕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申请人于2023年11月份提前预支工资30000元,每月扣除3000元。扣除2024年2月及3月份工资后,申请人尚有12000多元多发的工资未返还被申请人,双方并未就工资事宜完成结算,故现在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应将其预支的剩余工资返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保留向申请人追偿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庭审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餐厅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资为标准工资加绩效及分红:标准工资为4751元/月,绩效工资按被申请人的考核制度执行,发薪日期为次月15日左右,分红根据甲方的餐厅经营情况发放。合同列举的申请人岗位职责包括:“负责甲方各餐厅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餐厅的楼面、厨房、营销与策划等,完成公司下达给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1、负责餐厅的管理工作,确保科学规范管理、出品质量和高效工作程序的应用。2、在人力资源部的配合下,管理各餐饮部门的员工,招聘新员工、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制定工作时间表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3、确保有关卫生、安全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的应用实施。4、确保所有供餐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的正确使用。5、严格控制部门预算外的支出情况,在超出预算的情况下,必须提出所超支部分的正当理由。6、指导并配合出品人员确保食品的出品质量与标准。7、指导并配合确保酒水及饮料的出品质量与标准。8、保证餐厅服务环境及促销氛围的质量管理。9、高度重视客人的反映和意见,并立即按照所要求的正确方式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口头通知辞退申请人,辞退理由为厨房菜品鱼类未烹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第26条“厨师长、餐厅经理或店长未对出品菜品进行监管,导致出品肉食、鱼类、海鲜类热食未烹熟菜品(刺身除外)、导致食客食用未经烹熟的肉食、鱼类、海鲜类热食(刺身除外)。”第27条“餐厅经理未履行管理责任,未对前厅及后厨人员进行监管,聘用不符合餐饮行业标准人员,或未提供各类合格资格证书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厨师资格证、健康证等)。”第28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出品菜品进行监管,导致出品肉食、鱼类、海鲜类热食未烹熟菜品(刺身除外)、导致食客食用未经烹熟的肉食、鱼类、海鲜类热食(刺身除外)。”员工手册规定“如员工犯有严重违纪行为,立即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不做任何补偿,对触犯法律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申请人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本人参与餐厅创立工作,从未见过员工手册。被申请人提供2023年8月1日召开职工大会审议公司员工手册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决议以及员工手册公示照片,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供了2024年3月21日菜品鱼类未烹熟的照片、当日物业公司用餐人员投诉函、“餐厅物业沟通群”微信截图、当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面谈录音。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中午12:15在“餐厅物业沟通群”微信发送了菜品鱼类未烹熟的照片,并留言“是不是还没熟啊,员工意见挺大的。”被申请人厨师长管某在微信群中回复“收到,抓紧改。”申请人微信回复“下不为例。”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找申请人面谈鱼类未烹熟问题,申请人谈话中称“我刚才给你找厨师长了,我说你要再这么干,我估计我得罚他……这肯定不行,谁都看得明白,这不胡闹,这熟你都不熟……这就是工作态度,我说哪个小孩做的,我说找他让他先开会,我跟他说下不为例,我刚才在群里说了。”申请人对菜品照片、餐厅物业沟通微信群聊天记录、谈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上述微信回复和谈话都是餐厅内部管理行为,本人不承认鱼类未烹熟,厨房出品的菜品本人也尝过,是因为南北方差异、粤菜低温做法所致。

申请人主张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资4751元系被申请人提出避税所致,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朱某承诺过本人每月薪资为固定30000元,其中25000元每月发放,5000元为绩效工资,于年底发放。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除银行转账外,还通过现金方式发放本人工资,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工资现金发放的本人签收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发放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26日每月25000元基本工资,未发放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26日每月5000元的绩效工资,并对其主张提供本人与朱某的微信记录、与党某的谈话录音为证。申请人2023年10月19日12:01向朱某发送微信文字内容“朱总好:回来后根据您的思路要求,罗列了三个合作方式,供您参考,思考决定。1、是短期聘请做顾问,但是长期坐班(3-6)个月,协助您前期营建 筹备 开业准备 团队组建 定位定产品 制度建设 培训 营销策划 开业运营管理等!就是帮助您成功把这个项目运营起来,成功渡过试营业时间达到盈利状态,教给您,扶上马并送一程。有效的帮您规避风险和踩坑,减少试错成本,确保打赢。我的待遇需求是每个月35000元,提前发一个月工资,不需要签合同,任何一方随时可以提出解约,不伤感情。2、是您长期聘请我做执行总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经营管理对您负责对股东负责,在您的领导下工作,为您分忧,协助您帮助您把项目运营好,并能帮助您成为专业行家。聘用制、需签合同,最短一年为限,如续签合同根据成绩和您的认可而定。我的待遇需求是每月30000万,交保险。3、是带核心团队(门店三大将) 管理承包方式,对管理负责对业绩负责,主要看利润分配,拿基础保障工资,每人每月20000元,剩下的就靠利润分配额获得,相当于付出努力干出成绩后应得的奖金或分配红利,详情请参考承包合同条款,可商讨。”申请人在发送上述文字消息后又向朱某发送了4条微信语音和2个名为“吴某-餐饮高级管理-20230512”和“合同”的文件,申请人未展示上述微信语音和文档的内容。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朱某于当日 12:08、12:44文字回复“收到,好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党某的谈话录音中陈述“咱们都是有记录的,商量的走什么工资,包括我们说了那5000块钱留着作为绩效工资发,啊行,现在我连那一块我都没谈,是不是,每个月基本保证工资都有记录,是吧?这个是假不了的,我也做不了假。你们也是同意的是不是?而且咱们已经发放几个月了,这都有痕迹有记录……其二,你说的工资分两块儿发,是吧,一部分发现金?”党某回复“上个月工资从你预支的扣除……这个月你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怎么办……我给你签的劳动合同就是这价。”申请人称“所谓工资记录,包括现金款……咱是发工资都有痕迹的,我都有签字单,调出来就行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与朱某的微信记录、党某谈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朱某在微信中仅是回复收到,被申请人从未承诺过申请人每月薪资为30000元。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资预支申请》,内容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预支工资30000元,该笔预支工资从本人每月工资中扣除3000元,扣除期限为10个月,如中途离职,剩余款项从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扣除。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支付了30000元,转账记录备注“预支工资”。被申请人主张已按照申请人每月应发工资4751元,并扣除每月返还预支工资3000元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部分,向申请人支付了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26日工资应从申请人尚未还清的预支工资30000元剩余部分21000元中抵扣。申请人主张本人预支工资30000元是公司根据行业惯例支付的安家费,也能证明本人工资每月30000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鱼类菜品照片、微信工作群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银行流水、考勤表、工资预支申请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会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党某催要本人工资和离职补偿时称“工资分两块发,一部分发现金,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现金发放工资的签收记录,”党某当场回复申请人未发放2024年2月和3月工资的原因是申请人预支工资30000元、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且双方合同约定工资为4751元;党某并没有反驳公司既往通过现金发放申请人部分工资的情况,并结合申请人担任的餐厅总经理的工作岗位,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银行转账及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4751元并非本人全部工资,予以采信。被申请人现金发放申请人部分工资的签收记录应由被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不提供由其握管理的现金发放工资签收记录,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主张工资构成为当月发放25000元,年底发放每月绩效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属于奖金,应当由被申请人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劳动者的工作贡献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本案中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申请人工作表现、申请人未尽到厨房菜品监管责任等因素,决定不予发放申请人绩效工资。对申请人的第(2)项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构成与被申请人朱某磋商薪资标准的微信记录基本相符,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每月固定工资25000元的标准发放申请人工资。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签署《工资预支申请》,明确写明预支工资30000元并同意从本人工资中抵扣借款。故被申请人有权从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26日工资中抵扣借款30000元尚未偿还部分。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发放结清借款余额后的剩余工资。对申请人第(1)项仲裁请求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会予以支持。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决议、照片,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手册并予以公示。上述员工手册虽然制定于申请人入职前,但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与职工讨论协商的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申请人作为餐厅总经理,全面负责餐厅营销、厨房菜品品质、人力资源管理等各方面事务;申请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约定其岗位职责的第2项为人力资源管理事宜,包括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且在编号为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0343号管某诉被申请人的另案中,申请人参与厨师长管某的招聘,管某入职当日签署的《关于员工入职事宜的个人声明》、《新员工入职须知》均写明知悉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故申请人作为餐厅总经理应当知悉员工手册的内容,该员工手册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中午厨房交付菜品后在微信“餐厅物业沟通群”中反映鱼类菜品未烹熟,餐厅厨师长管某微信群回复“收到,抓紧改”,申请人回复“下不为例。”当日中午被申请人找申请人面谈沟通鱼类菜品未烹熟问题,申请人在谈话全程中都没有对鱼类是否烹熟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亦没有辩解其在庭审中主张的粤菜低温做法的理由,申请人在谈话中表示要加强厨房管理和人员教育,可见申请人在2024年3月21日事发当天认可鱼类未烹熟的情况。申请人身为餐厅总经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厨房菜品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第26条、第28条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对申请人的第(3)项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口头通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厨房菜品鱼类未烹熟,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应依法为申请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申请人的第(4)项仲裁请求,本会予以支持。

经本会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26日工资290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陈义凤

书记员:刘语希

二○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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