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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单位劳动争议案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0420号)

发布日期:2024-08-14 09:23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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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0420号

申请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蕊,女,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铮,女,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本人于2023年9月16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于当日被派遣至天津信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工作。入职后,应被申请人要求,本人签署《解除劳动合同保证书》,以说明本人与前公司无劳动关系。此后,被申请人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工作是信泰公司给本人安排,工资是由被申请人按日向本人发放。基于此,本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性质,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信泰公司为用工单位。本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中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双方应形成劳动关系。现要求:请求确认申请人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5月14日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不认可,双方是劳务关系。

本委查明:申请人主张2023年9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被派遣至天津信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被申请人对派遣事实认可,但表示2023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务协议,双方劳务关系于2024年3月15日因协议到期终止,被申请人提交临时劳务协议、被申请人与信泰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日结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其中临时劳务协议第六条记载“乙方如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和用工单位均可根据国家《民法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给予乙方处分;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申请人对临时劳务协议中本人签字真实性认可,认可工资日结的事实,但表示协议原件、复印件均没有加盖公章,主张该协议并未生效,另表示协议名为劳务协议,但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临时劳务协议、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银行流水及当事人双方的当庭陈述等为证。

本委认为:具有劳务派遣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从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临时劳务协议,但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接受被申请人的派遣,并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被申请人在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形式、方式上采用日结,与传统按月支付有所不同,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这些均不足以影响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经本委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据此,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王新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傅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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