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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某单位劳动争议案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0693号)

发布日期:2024-12-05 09:21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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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0693号

 

申请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由:计时工资。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每月工资450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现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工资4376元;(2)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9322元。

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直播客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4500元+用餐津贴315元,绩效奖金根据公司、部门和个人业绩进行浮动,按照公司相关政策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共计9322元,平均分三个月发放,补偿金支付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因公司财务问题前三期有可能延期支付;在职期问双方所有问题全部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提成、年终奖金、加班费、补贴补助、社保公积金等等)。申请人主张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约定的9322元不包括2024年4月工资,被申请人承诺2024年4月工资于下个月另行支付。申请人对其主张提供与微信名为“人力美图美事”的聊天记录为证: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发送文字消息“上月工资还没发,一周了;”被申请人回复“大概要延期一个月……当时和你们沟通的是三期支付时间都会晚的,确实现在资金困难,我们3月份工资目前只付了三分之一,说剩下三分之二这两天给发呢,一步一步解决的;”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回复“今天接到公司通知,薪资的支付时间需要再晚一点,公司正在紧急处理,3月所欠薪酬(含补偿金)会在端午前前结清,四月所欠薪酬(含补偿金)会在6月底前结清。”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发消息“什么时候发工资今天能发吗?”被申请人回复还在等通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发放2024年4月工资4500元+餐补315元,未支付解除协议约定的补偿金9322元。被申请人已缴纳申请人2024年4月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中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为628.84元。

被申请人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且未提交任何证据。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聘用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委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不包括2024年4月工资,被申请人未发放2024年4月工资,被申请人未出庭提供反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第(1)项仲裁请求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委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赔偿金额。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支付协议约定的赔偿金,被申请人未提供反证,对申请人第(2)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工资4186.16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合同协议约定赔偿金9322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  裁  员:陈义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曾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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