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067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地天津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由:计时工资。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每月工资5000元,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辞职。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资,共计40000元。
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且未提交答辩书。
本委查明:申请人表示其2021年3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22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表示其平时的工资由被申请人会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请求期间被申请人未支付其工资。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每月月初,微信名称为“热心市民彭女士”向申请人转账3000元至6000元不等,转账备注多为“xx月份工资”。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庭申请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其请求期间的工资,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员:张鹏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傅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