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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訾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3]第40610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2月欠发工资6936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扣款6356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3000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公告费由被申请人径行给付申请人。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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