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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颜小峰诉天津庆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40343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3 10:04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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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庆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审结颜小峰诉你单位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4034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3]第40343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351.8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667.42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956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434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3524.24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360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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