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天津)教育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已审结于泽萱诉你单位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0570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0570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工资差额16061.75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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