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食安委发〔2022〕7号)以来,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守护食品安全,作为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集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在实施一年多以来,包保干部们从抵触到接受,再到主动学习后认真履职,经历了较为“痛苦”的过程。随着该项工作的稳步落地落实,对于等级评定和检查频次的设定,成包保干部关注的焦点。
一、分级依据体现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原则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是风险管理。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分级是指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结合地方实际,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为A、B、C、D级”。以“餐饮业”为例,统计上的划分标准仅考虑了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就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成四个级别,未能体现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要义。
二、督导频次设置体现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原则不足
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实施办法,将风险管理这一核心要以贯穿监管工作始终。《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要求,每季度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1次督导,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应增加频次。这一“无差别化”要求,未能与包保主体的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相适应。
对此,基层建议:
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平台”与各地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系统、日常监督检查(巡更)系统数据自动关联,省去手动导入导出操作,并适时更新。在统计上的分级基础上,把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纳入分级和设置相应督导频次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