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

    服务性收费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网络使用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乐器租赁费。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专业课程安排之内应提供的乐器不得收费。

    (四)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高校对学生向图书馆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归还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

    (五)洗衣洗浴费。高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公共浴室、自助洗衣服务的,可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收取服务费。

    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格和充分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三、代收费项目

    (一)教材费。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期预收教材费或发放教材后据实向学生收取。学生应按折扣后的实际支付价格与学生结算教材费,不得列支任何费用。采取预收教材费方式的,在学期末必须及时与学生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二)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节约的前提下,学校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可按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在每生每月不低于6度电、3吨水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用电用水定额,超出部分按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用开水,在每生每月不低于180升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开水定额,超出部分按成本补偿的原则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补办证卡工本费。高校为方便在校生学习及生活管理,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园卡等证卡,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时,学校可向申请人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为学生办理证卡不得收费。

    (四)公寓用品费。高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营利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高校管理,各高校可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愿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并按实际进价收取。

    (五)特殊专业服装费。公安、医学、警校、民航等特殊专业高校需为学生统一服装的,可根据需要为学生统一代购,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六)考试报名及考务费。有关职能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高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可由学校代收代缴报名和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受职能部门委托,高校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以及校园网等方式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内部各收费部门要将全部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少缴、截留、挪用或收费不开发票。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代收费要在往来款项中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六、依法使用票据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相应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代收费使用财政部监制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市属高校代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七、强化监督检查

    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对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校不按规定公示、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举办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其他规定

    (一)民办高校参照本通知执行,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学校对本校教职工提供上述服务的,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开学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音乐院校乐器租赁费的复函》(津价费〔2006〕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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