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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公积金新政
四种情形认定为“首套”

发布日期:2024-10-29 08:22 来源: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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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自2024年10月28日起执行。

新《细则》中对“第九条套数核定”内容进行了修订。《细则》明确,职工家庭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在我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多子女家庭在我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在我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职工关注的新修订的套数核定标准进行了解读。一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要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贷款政策。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政策不变: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多子女家庭还可享受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即最高可贷120万元。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2.35%,五年以上为2.85%。三是职工贷款流程较之前没有变化,为方便职工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核定仍由公积金中心贷款系统自动核定,无需职工提供任何资料。四是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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