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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文旅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日期:2019-08-15 10:33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分享到:
  • 为文旅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打通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及相关产业融合之路

    6月28日至7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在法律层面打通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及相关产业融合之路。其中,文旅融合是重要内容之一。草案主要从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拓宽文化的传播途径两方面作出规定。

    鼓励融合发展

    草案第八条“融合发展”提出,国家鼓励文化产业与科技及其他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发展广度和深度,发挥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分别明确,促进文旅融合、文化科技融合。在新时代下,文旅融合对于实现国家发展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和特殊作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原主任朱兵坦言,要认真贯彻中央相关部署,深刻认识和把握文旅融合的本质特点,旅游的本质既是物质享受、更是精神文化享受,文化是旅游的内核和灵魂,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传播形式,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文化产业领域的基本法,必须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为文化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以促进‘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秘书长金鹏认为,“促进文旅融合”写入草案,意义重大。“文旅融合成为文化产业促进的重点领域,能够更好惠及大众,通过产业的方式合理利用文化资源、弘扬优秀文化,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更能深入挖掘内需,提升旅游业品质和内涵。”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表示,当今时代,“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乃是“创新”的两种重要途径与方式,分别可以增加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文化附加值。要重视高科技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在法律和政策上鼓励高科技应用,鼓励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尤其文化产业与旅游业深度融合。

    保利文化集团总经理蒋迎春谈道,近年来,我们积极践行产业融合,谋求创新突破,在文化科技、文化旅游方面均作出初步探索。下一步,要致力于通过科技手段,更加生动、有趣地展现文化内容;通过挖掘文化元素、提升文化品位,带动传统旅游升级发展。

    促进文旅融合

    草案第二十四条“促进文旅融合”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托旅游资源创作生产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深度融合。

    朱兵从3个层面解读其内涵:一是对文旅融合具有针对性和根本性。草案专门对那些依托旅游资源创作生产的文化产品给予支持,以强化文化产品对旅游业的针对性和丰富性。二是提出全方位要求。除了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外,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涉及各方面,需要文化和旅游业界共同努力。三是深度融合涉及各方面,包括发展理念与政策融合、体制机制融合、文旅资源保护和利用融合、文化消费与旅游消费融合、文化市场与旅游市场融合、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环境下的文旅融合,以及多业态融合等。

    实践中,苏州以品牌建设引领产业发展,着力培育打造苏州特色文化旅游新品牌、新名片。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李杰介绍,一是特色节庆品牌,持续举办中国昆剧艺术节、苏州国际旅游节等大型活动,今年还将举办首届江南文化艺术·国际旅游节,彰显苏州文化魅力,提高城市品牌影响力。二是演艺市场品牌,苏州有“文艺三朵花”(昆曲、苏剧、评弹),现在又有“新三朵花”(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民族管弦乐团),依托深厚的传统和积淀,推出了昆曲青春版《牡丹亭》、苏剧《国鼎魂》、滑稽戏《顾家姆妈》等一批既有艺术价值、又有市场潜力的精品,充实了苏州演艺市场,推动艺术创作与旅游需求互促共进。三是文旅体验品牌,策划非遗表演、苏工手作等活动,组织国学研习、文化遗迹讲解等互动活动,打造文旅融合精品体验点。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副处长陈吉芬表示,文化和旅游均是支撑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万亿产业。当前,浙江正在加快文旅IP打造的步伐、加速浙东唐诗之路等“四条诗路”建设,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促进文旅融合”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进一步支撑浙江优质文旅IP资源优化整合,使之成为推动“双万亿”产业发展的新引擎。

    支持境外推广

    草案第二十五条“境外推广”提出,国家支持适合对外传播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作生产、翻译、国际合作制作,综合利用外交、旅游、商务、教育等对外交流渠道,开展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境外推广、营销活动。

    朱兵解读,这主要是针对推动文化走出去、拓展海外文化传播途径、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作出的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扩大我国对外文化影响力,这是增强文化自信、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该项条款主要规定了三层含义:一是在文化产品生产方面,对‘创作生产、翻译、国际合作制作’这三类方式都给予支持。二是在拓展对外传播渠道方面,赋予‘外交、旅游、商务、教育等对外交流渠道’传播中华文化的共同责任。三是在境外推广文化产品和服务方面,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推广方式,如政府宣介、免费或优惠提供等,更包括‘营销活动’。这是扩大对外文化影响力的有效途径,主要依赖于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因此,政府应采取行政、金融、税收等措施,为文化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予以扶持,建立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海外营销环境。”

    周刚志认为,电影、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是当今时代重要的文化载体和传播媒介,在阐释和弘扬国家、民族文化价值观方面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旅游推广则是促进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的重要途径。“草案第二十五条‘境外推广’内容,体现了当代文化产业所承载的促进文化国际交流与国际传播的重要功能,深刻表达了‘文明互鉴’理念。”(沈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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