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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及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24 09:36 来源: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分享到:
  • 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部署要求,把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一线、面向困难职工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的补充和衔接,对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实施普惠救助,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职工的心坎上。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滨海新区会员,可以申请救助:

    (一)在职工会会员;

    (二)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且自2018年起,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2万元(含)。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四条 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救助,救助标准:

    (一)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2万元(含)-3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3万元。

    (二)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3万元(含)-4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5万元。

    (三)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4万元(含)-5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7万元。

    (四)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5万元(含)-6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9万元。

    (五)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6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五条 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等材料。

    第六条 医药费的起止日期可按1月1日至12月31日或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计算。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一。逾期产生的医药费不予累加。会员一年享受一次救助,医药费单据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会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盖章,《承诺书》由职工本人或代办人签字和会员医药费单据、会员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工会,并留档备查。

    第八条 各开发区、街镇、系统和直属单位工会对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大病救助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汇总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汇总申请表》和承诺书、申报表、会员医药费单据、会员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并于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前报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并留档备查。(原则上,应于3月20日前上报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9月20日上报上一年度6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滨海新区总工会负责对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大病救助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由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及时汇总,形成工作报告,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报滨海新区总工会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由滨海新区总工会财务资产部及时按标准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工会会员卡等银行卡中。会员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无法拨到银行卡的,可划拨至会员直系亲属银行卡,并附相关说明留档备查。


    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总工会出资1000万元设立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资金来源由滨海新区总工会工会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要设立专项科目,专款专用,每年剩余救助资金不足1000万元或支出救助资金超出1000万元,需经滨海新区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及时补足或追加。

    第十三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严格按照程序发放。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标准救助,弄虚作假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体现对广大职工会员的关怀,对大病会员实施追溯性救助;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额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依据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力而行、量力而为地制定本单位的大病救助具体办法,加强与市、区总工会的政策衔接,对大病会员开展救助,相关救助办法要及时报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天津市总工会和滨海新区总工会大病救助政策,确保广大会员职工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使大病会员得到及时救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进行解释。


    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相关事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中的“在职工会会员”怎样界定?

    职工需具有滨海新区工会会员身份,且处于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包括:

    (一)在职在岗职工;

    (二)下岗、待岗、托管、病休、内部退养、“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等处于不在岗状态的职工;

    (三)长驻外省市或派驻境外的职工(其所在工会的领导体制需以滨海新区总工会领导为主,或者所在工会与滨海新区总工会有经费解缴关系);

    (四)外国籍、港澳台籍职工。


    二、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怎样计算?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按照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个人支付金额”累加后,减去其间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等金额。

    以下不计入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

    1.在医保定点医院以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既在药店、非医保定点医院产生的费用;

    2.收费单据中的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等部分。

    示例:

    1. 天津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


    备注:只计算票据方框内“个人支付金额”。

    2. 天津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备注:只计算票据方框内“个人支付金额”。无法提供住院收费单据的也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代替。

    外省等其他医疗费单据计算可参照此两表中个人支付项目执行。


    三、发生意外伤害、异地就医等需要会员个人先行垫付的医药费总额怎样计算?

    意外伤害或异地就医等需要会员个人先行垫付的,应减去意外伤害附加险赔付和医保报销金额后,再减去其间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金额,进行累加计算。

    意外伤害附加险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结案报告”、异地就医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单”等单据也应作为佐证资料上报留存。


    四、一年医药费的起止日期怎样计算?

    起止日期可按1月1日至12月31日或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计算。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一。逾期产生的医药费不予累加。

    会员一年享受一次救助,医药费单据不得重复计算。

    原则上,相关开发区区、街镇、系统和直属单位工会应于应于3月20日前上报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9月20日上报上一年度6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的医疗费用。


    五、大病救助资金能补办吗?

    答:能补办。相关功能区、街镇、系统和直属单位工会应该按照办法要求向滨海新区总工会上报。符合条件但因会员未及时上报等原因未能救助的,可以补救助,但最长不得超过应救助时间1年。超过1年的,不给予救助。比如,2019年,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超过6万元,应在2020年对会员给予救助,最迟可延续到2021年救助,过期不再救助。


    六、会员住院入院日期在一年医药费起止日期内,出院或医药费结算日期超出起止日期的,医药费怎样计算?

    此等特殊情况可按照对会员有利的原则,将超出日期的医药费也计算在内。


    七、工会会员在职证明必须提供吗?

    1. 有工会会员卡的在职职工可提供工会会员卡正反面复印件代替。

    2. 特殊情况下,会员需按照基层工会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在退休的当年能否享受救助?

    答:2019年后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在退休当年可享受一次救助。


    九、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大病会员能否享受救助?

    答:为体现对广大职工会员的关怀,对大病会员实施追溯性救助。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额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救助。


    十一、在外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能否享受救助?

    答:能。只要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应给予救助。


    十二、会员个人商业保险和单位二次报销金额如何计算?

    商业保险和单位二次报销金额由会员个人申报或承诺,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审核。


    十三、各级工会可否增加救助金额或扩大救助范围?

    答:可以。各级工会可以依据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地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大病会员开展救助,以实现与市总工会、滨海新区总工会制定政策的有序衔接。但应及时将救助办法报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十四、获得本办法救助是否影响会员从工会获得其他救助及服务?

    答:不影响。会员依照本办法获得救助的,不影响其同时享有诸如持卡会员专享保障、职工互助保障(保险)住院关爱慰问、职工困难帮扶等工会组织给予的其他救助和服务。



    附件: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19/5/关于转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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