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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2 10:52 来源:市教委 分享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9〕4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工作,连续多年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工作列入“20项民心工程”,先后制定实施系列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资源供给。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广泛征求了各区、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做了多次修改完善,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

      认真履行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补齐学前教育资源民生短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学前教育事业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对标对表国办《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工作任务、确定了责任分工、细化了工作措施、划定了工作时限。

      (一)明确工作任务,解决四个问题。一是要完善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要求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要严格城镇小区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等配建幼儿园;三是要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类清查、回收,并移交本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四是要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二)确定责任分工,落实两级责任。一是成立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统筹全市治理工作;二是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三)细化工作措施,开展三项工作。一是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二是进行治理整改,“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全面整改;三是做好监督检查,市级治理工作小组对各区各工作环节进行检查,通过抽查、通报等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划定工作时限,确定四个节点。一是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二是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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