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及材料准备
根据《管理办法》,所有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均需参加本次运行评价。各参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津工信科〔2022〕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编制评价材料。
二、工作程序
(一)网上填报。请各参评企业参照《工作指南》要求,登录“技术创新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68.17.222:10001/),在“技术中心考核”模块中依据提示填报数据、上传材料,于5月31日前完成提交。
(二)数据审核。请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正式提交,纸质材料打印前,参照《工作指南》核对数据明显偏差、数证不符、证明材料不充分、上传错误等问题,确保通过考核。数据与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照从低原则评分。
(三)纸质材料报送。企业修改完毕、确认无误后,按照封面、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附表1-12、真实性承诺(盖章)顺序装订成册并于6月6-7日报送一式一份到开发区科技局。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12对应的附件材料因已在系统上传,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四)评价与分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对评价材料进行复核,对存在疑异的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按照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考核涉及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项目及我区科技创新十六条政策兑现,请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度重视。
(二)凡是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主管单位变更的,应于5月31日前在“技术创新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模块中提交申请。
(三)逾期未报评价材料的、故意提交虚假评价材料的技术中心,均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我局将按照天津市工信局的要求,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稳妥安排辅导、受理、材料报送等涉及见面的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