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要求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在2017年4月15日后(以进站介绍信为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天津开发区博士后经费补助兑现材料做以下调整:
1、在站博士后经费兑现补贴
入站补助:增加“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中期补助:增加“在站期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出站补助:增加“在站期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2、博士后人才住房补贴
增加“在站期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3、博士后发表论文奖励
增加“在站期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4、博士后课题组奖励
增加“在站期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5、博士后安家费资助
增加“在站期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