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环保政策补贴,切实提高补贴的经济和环境效益,经研究,我委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开发区污水处理费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开发〔2008〕103号)废止。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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