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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需按时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1 17:24 来源: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分享到: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需在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各类主体自下一年度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向市场监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公示系统填写年度报告,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也可以到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

    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

    各类主体可以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年度报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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