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住建房市〔2020〕28号),开发区规自局目前已开始受理开发区202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执行2019年上限标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983元)。
按照目前疫情防控要求,规自局将原局业务科室接件的业务受理方式调整为行政审批局15号规自局窗口收件,具体业务可咨询022-2520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