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应急预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1-14 11:14 来源: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分享到: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十九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精神,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经开区法定机构改革实际,特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31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7〕162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开发〔2020〕8号)

    《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开党发〔2019〕32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经开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经开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南港工业区除外),超出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须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区域须由经开区管委会参与处置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监管部门的专项预案执行,应急程序和管理可参照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依规,科学施救;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之一,上一级垂直预案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下一级垂直预案为经开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经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园区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行业领域专项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构成。

    1.6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急状态下,经初步判断事故级别确定事故响应分级。

    1.6.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态非常复杂,对我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在国家或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

    1.6.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态复杂,对我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在市委、市政府或滨海新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6.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态较为复杂,对我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需要由市有关部门或滨海新区政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6.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开区管委会通过组织调度相关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除根据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来确定事故响应分级外,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事故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对涉外、敏感、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事故响应等级。

    2  组织机构

    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由经开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应急委”)、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开区应急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组成。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见图2-1。

    图2﹣1  天津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

    2.1领导机构

    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的经开区应急委统一领导。

    2.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本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落实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经开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组成。

    2.1.2总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党委、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委领导担任。

    总指挥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全面指挥,落实经开区应急委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决策。

    2.1.3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不在时,履行总指挥的应急管理和指挥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

    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修订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辅助总指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结评估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与装备的落实与管理工作;负责事件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和处置建议。

    2.3 执行机构

    2.3.1指挥部成员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驻区单位组成,包括:党委办、泰达街、应急局、消防部门、公安部门、交管部门、市场局、生态环境局、运管中心、建交局、规资局、企服局、建管中心、人社局、公寓管理中心、财政局、商投办、滨海新区气象预警中心、泰达控股公司安全应急部、各园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临时增加)。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应急工作,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

    (一)党委办

    (1)负责汇总事故信息,组织做好对上级政府的信息上报工作。

    (2)协调泰达街、公安部门、交警部门、武警等相关处置单位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3)负责牵头成立新闻宣传组,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采访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4)联合专业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泰达街

    (1)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社区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及安置应急行动方案。

    (2)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内居民社区群众的通知和疏散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救援捐赠,分配救灾款物,按规定落实伤亡人员抚恤和救济资金。

    (3)负责组织开展校园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紧急情况下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疏散转移、相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4)做好将各大中小学、影剧院、公共体育场馆等作为应急避难临时安置场所的相关准备工作,协助确定应急避难临时安置场所;做好志愿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卫生资源信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6)负责受伤人员(含急性职业中毒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积极配合各园区主管部门协调园区所在地医疗救助机构(医院)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居民社区群众伤亡、失踪人员的信息统计。

    (三)企服局

    (1)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全面掌握辖区负责范围内卫生资源信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2)负责受伤人员(含急性职业中毒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积极配合各园区主管部门协调园区所在地医疗救助机构(医院)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

    (3)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四)应急局

    (1)承担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统一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掌握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情况。

    (3)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4)负责汇总事故信息,组织做好对上级应急部门信息上报工作。

    (5)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通讯、监控、视频会议、办公及个人防护等指挥保障资源。

    (6)建立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及时向经开区应急委和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落实经开区应急委和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8)负责事故中伤亡和失踪人员的信息统计汇总。

    (9)在职权范围内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五)消防部门

    (1)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火灾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行动方案。

    (2)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

    (3)对已发生或可能衍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施伤员的搜救。

    (4)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结束后的洗消工作。

    (六)公安部门

    (1)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维持治安秩序。

    (2)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对临时疏散人群及居住地进行治安管理。

    (3)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控制、询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4)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七)交管部门

    (1)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交通管制的应急行动方案。

    (2)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3)及时将道路交通的变化情况通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指挥部。

    (4)及时协调救援车辆途经行政区的交通管理部门为车辆过境提供便利。

    (八)市场局

    (1)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行动方案。

    (2)建立本部门相关专业的应急专家库。

    (3)提供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处置意见并开展现场指导。

    (4)协调调用应急救援所需的特种设备。

    (九)生态环境局

    (1)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

    (2)建立本部门相关专业的应急专家库。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数据。

    (4)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组织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5)组织督促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危险废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十)运管中心

    (1)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道路运输的应急行动方案。

    (2)负责调动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应急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群众的运送。

    (十一)建交局

    (1)负责核实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内地下设施和周边重要设施,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2)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公用设施保障的应急行动方案。

    (3)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施排险和修复工作。

    (4)负责协调专业公司做好应急抢险中所需燃气、供水、电力、热力等能源设施及、路桥、排水等市政设施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5)负责建立本部门相关专业应急专家库。

    (十二)规资局

    (1)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涉及建构筑物的布局、性质等相关信息。

    (2)负责建立本部门相关专业应急专家库。

    (十三)建管中心

    (1)负责组织物业单位配合应急工作。

    (2)负责建立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和特种工程车辆信息库。

    (3)根据应急需要,负责组织调集事故应急抢险中所需的特种工程机械和特种工程车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

    (5)负责建立本部门相关专业应急专家库。

    (十四)人社局

    (1)负责协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2)负责经开区应急委针对生产安全事故交办的有关善后工作。

    (十五)公寓管理中心

    (1)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影响区域内公寓群众的通知和疏散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中涉及区内职工公寓相关事项的协调、处置和善后工作。

    (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提供应急临时安置场所。

    (十六)财政局

    (1)根据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管委会批准当年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资金的总额内,结合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2)会同审计局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使用。

    (十七)商投办

    (1)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影响区域内商业场所内人员的通知和疏散工作。

    (2)负责协调商业场所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十八)滨海新区气象预警中心

    (1)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气象服务工作方案。

    (2)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水量等气象实况资料,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极端天气及时通报。

    (十九)泰达控股公司安全应急部

    (1)配合建交局组织水、电、气、热、市政、绿化等公用事业专业公司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负责经开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应急工作。

    (二十)各园区管理部门

    (1)负责综合协调园区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等各方力量,配合各专业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事故处置过程中,听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为现场应急处置所需资源提供园区有关信息及资源保障。

    (3)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行业部门实施疏散安置方案。

    (二十一)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应急需要和自身职责,按照经开区应急委的要求,接受统一调遣,参加应急抢险、现场恢复和善后、事故调查等工作。

    2.3.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消防救援队伍、医疗机构,以及经开区水、电、气、热、市政等公用事业单位的专业抢险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接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发挥专业抢险作用。

    2.3.3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事故发生单位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和处置而组建的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中,负责事故前期应急,在经开区启动应急预案后,协助政府抢险救援。

    2.3.4 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是指相关企业中对某一类生产安全事故有专业处置能力的专业抢险队伍,或具有一定应急知识和救援能力,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能够担当一定工作任务的团体或个人。社会力量在应急工作中服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4 现场指挥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情况,经开区应急委相关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上级政府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相应现场指挥机构后,由上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机构的总指挥,我区移交现场指挥权,并向上级政府部门负责报告事故前期处置情况,配合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做好服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员、经开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现场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设置情况,对口参与相关工作,并及时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经开区应急委协调处置;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

    2.4.2应急专业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设立相关应急专业组,负责现场应急抢险的处置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党委办、应急局、泰达街

    成员: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园区管理部门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专业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指令。

    (3)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及时向经开区应急委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二)医疗救护和疏散安置组

    组长:泰达街、企服局

    成员:公安部门、交管部门、公寓管理中心、相关专业医院

    (1)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

    (2)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3)负责救援及疏散人员的防疫和疾病控制。

    (4)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医学防护。

    (5)负责安置现场受伤、受困人员。

    (6)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7)及时协调救援车辆途经行政区的交通管理部门为车辆过境提供便利。

    (三)险情控制施救组

    组长:消防部门

    成员:应急局、建交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社会力量。

    (1)负责提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方案和安全措施。

    (2)负责现场受伤、受困人员的搜救。

    (3)负责事故现场灭火、堵漏、破拆等抢险作业,控制险情。

    (4)负责事故现场的洗消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

    组长:党委办、应急局

    成员:市场局、建交局、规资局、商投办、建管中心、运管中心、公寓管理中心、泰达街

    (1)配合调查事故涉及车辆情况,提供事故企业相关信息,提供现场救援及人员疏散安置车辆保障。

    (2)组织水、电、气、热、市政等公共设施运行服务,配合展开现场应急处置,避免此生灾害。

    (3)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

    (4)负责调集应急所需运输车辆、特种工程机械和特种工程车辆。

    (5)负责组织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

    (6)负责应急所需燃气、供水、电力、热力及路灯、路桥、排水等公用的保障工作。

    (7)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通讯、交通、食宿、医药、防护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秩序警戒组

    组长:公安部门

    成员:交管部门、泰达街

    (1)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畅通。

    (2)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3)负责组织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的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

    (4)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

    (5)负责统计事故中失踪人员情况。

    (六)现场环境监测组

    组长:生态环境局

    成员:消防部门、建交局、园区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

    (1)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方案,组织对厂区雨水总排口和污水总排口进行封堵。

    (2)对事故周边上、下风向进行事故特征污染物扩散浓度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指挥部,由指挥部确定人员疏散范围。

    (3)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4)协助事故调查组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七)气象监测预报组

    组长及成员:滨海新区气象预警中心

    (1)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八)新闻宣传组

    组长:党委办

    成员: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

    (1)负责媒体接待。

    (2)负责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采访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九)专家组

    应急局依托上级部门或自行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见图2-2。

    图2﹣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图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培训;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强化风险辨识与管控,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时限、责任、资金和预案”五落实。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经开区实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1.2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有关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经开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完善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数据库,定期对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估,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因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行动

    3.2.1预警分类分级

    事故预警分为安全生产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①常态预警为上级应急部门接到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出相应级别警报;经开区负责将上级应急部门发出的警报进行转发。

    ②事故状态预警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事故可能扩大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时,立即上报,由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经开区负责将上级政府部门发出的警报进行转发。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2.2 预警发布

    当监测到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分析评估结果,由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要求上报经开区应急委和上级政府部门。由上级政府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后,当监测到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扩大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危害增大时,由现场指挥机构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要求上报并发布预警信息。

    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全区转发上级部门或上级部门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2.3 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1)影响范围;(2)持续时间;(3)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4)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5)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3.2.4 预警准备

    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将预警信息转发给经开区应急委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界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和物资准备。

    3.2.5 预警解除

    当确定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相关程序,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在接到解除预警信息后,由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和指挥部办公室向全区转发,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获悉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直接拨打25201119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需要援助时立即拨打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120请求专业救援。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信息,各单位和人员可越级上报。

    4.1.2消防119、公安110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第一时间通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25201119)。

    4.1.3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25201119)接报后,应第一时间通知经开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

    4.1.4经开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各自党委、管委会分管委领导。较大以上事故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应同时报告管委会主要领导。

    4.1.5经开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迅速核实事故情况,研判事故级别。对于一般级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开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立即电话报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传真、邮箱等形式上报滨海新区相关部门。电话报告党委、管委会有关分管委领导、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机关值班室(非工作时间)的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且须30分钟内报送文字信息。

    4.1.6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核实、汇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上报管委会领导;接报后,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20分钟内电话上报滨海新区政府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并在40分钟内将详细文字材料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滨海新区政府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

    4.1.7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信息来源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1.8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迅速核实有关信息,咨询相关专家,开展评估预判,同时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及时续报事故发生发展情况。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并快速到位。同时,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尽快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4.2 前期处置

    4.2.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全力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标明危险区域,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拨打119、110、120请求专业救援,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4.2.2 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以及受事故影响的社区、学校、公寓、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现场控制等抢险救援行动,维护社会秩序。

    4.2.3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请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确认现场损失情况及资源需求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调度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做好信息汇总及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2.4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调度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处置及资源需求情况报告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

    4.2.5各园区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园区主管部门在得到事故报告信息后,配合行业部门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紧急疏散、秩序警戒、交通管控、组织公共设施运行服务单位按实际情况切断能源等事故现场外围处置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园区消防部门及事故企业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负责按各自工作流程开展事故核心处置抢险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4.3.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事故救援处置的需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划分为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级别事故,但事故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二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级别事故,事故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三级响应。根据事故处置势态发展,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一级响应

    ①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或应急指挥中心,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召开工作会议,成立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明确任务分工。研究伤员紧急救治、灾民疏散安置、应急设施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要事项。一般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护和疏散安置、险情控制施救、后勤保障、秩序警戒、环境监测、气象监测预报、新闻宣传等工作组。

    ③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拟定新闻通稿通过泰达政务网、官方微信、微博发布。

    ⑤上级机关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上级统一指挥。

    (2)二级响应

    ①党委、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及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酌情启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召开工作会议,传达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指挥长由党委、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并明确任务分工。研究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③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拟定新闻通稿通过泰达政务网、官方微信、微博发布。

    ⑤上级机关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接受上级统一指挥。

    (3)三级响应

    ①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党委、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委托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设副指挥长2—3名,通常由公安、消防及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②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指挥长传达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研究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恢复等工作方案,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③草拟事故信息报告初稿,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报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④研判事态发展超出现场处置能力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请求提升应急响应等级。

    4.3.2扩大响应

    (1)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支持和援助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报请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请求上级政府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2)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有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实施组织指挥后,现场指挥部接受上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当生产安全事故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时,由上级政府按规定程序宣布本区进入紧急状态。

    4.3.3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图4-1响应程序展开救援工作。

    图4﹣1  应急响应程序图

    4.4现场处置措施

    4.4.1现场处置要点

    (1)伤员搜救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拨打报警电话求救,并迅速报告政府相关部门;消防等政府救援部门赶到现场后,也应在第一时间对伤员进行抢救,对被困人员进行搜救,同时抢险人员应做好防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

    (2)人员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公安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对事故影响区域的企业、社区、学校、公寓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和场所人员就近进行疏散。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情况时疏散人员应选择上风向的路线撤离。

    (3)建立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并在此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急救场所等。

    (4)建立警戒区

    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公安、交警等部门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事故证据,并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逃逸。

    (5)判定控制危险源

    根据事故的类型,消防等抢险部门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和衍生事故。

    (6)危害情况初始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7)环境监测与评估

    持续跟踪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和气象情况,防止事故扩大及各种衍生(次生)事故发生。

    (8)危害物质紧急处置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发生。

    (9)公用设施抢修

    公用事业、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事故中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10)资源调集和后勤保障

    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需要调集物资、装备和队伍。需要支援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请求。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并做好应急所需的通讯、交通、食宿、医药、防护用品等应急保障工作。

    (11)医疗救护和伤亡统计

    对受伤人员,及时分散安排至适当医院救治。泰达街协调医院落实治疗方案,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做好经费保障,同时做好入院人员的伤亡统计。

    (12)特殊险情的处理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由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上报滨海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13)事故现场后期处置

    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后期处置措施,直至现场应急结束。

    4.4.2应急安全防护

    4.4.2.1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应急救援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识,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特种防护装备;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应急抢险过程中,应急抢险人员应遵守以下原则:

    (1)编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负责人,集体行动,互相照应。

    (2)进入有毒或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穿好防护服。

    (3)带好通信联系工具,随时保持通信联系。

    (4)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承载的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

    (5)深井救人时,必须对井下进行补氧通风,使用安全绳保护,并对井口实施加固。

    (6)倒塌现场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及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

    (7)水体中进行救助时,应当选派水性和身体素质好的人员进行施救;严禁穿消防防护服装,必须穿救生衣或者佩戴潜水装具,并使用安全绳保护。

    (8)在实施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等事故救援时,必须穿戴抢险救援头盔、抢险救援服,靴子、手套等防护装备。

    (9)进入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时,重危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重型防化服,轻危区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消防防化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还应当穿戴防静电内外衣、裤子、袜子和手套。

    (10)处置压缩、液化气体泄漏事故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11)抢救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时,必须请求公安、医疗卫生部门配合救助,防止自身受到伤害。

    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害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抢险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4.2.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程序、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应急避难场所等。

    (2)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防止踩踏等继发性伤害。

    4.5 信息发布

    4.5.1 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经开区党委办负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4.5.2 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依照国家政务公开及滨海新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实施,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4.5.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信息舆情组,由党委办牵头,事故单位、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园区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负责草拟新闻报道口径,报新区政府宣传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在上级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 应急结束

    4.6.1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宣布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数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遇险人员全部得救,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的人员得到疏散。

    4.6.2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经开区各有关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要求进行交接程序和撤离。

    4.6.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承担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报请现场指挥部相关领导同意后,由现场指挥部相关领导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撤离现场。

    4.6.4 宣布应急结束后,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恢复

    5.1.1事故得到控制,险情解除,进入现场恢复阶段

    (1)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专业队伍消除危害因素,并做好现场恢复。现场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功能。

    (2)现场恢复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录像、拍照、绘图等,并将这些资料连同事故的信息资料移交给事故调查组。

    (3)清理现场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4)现场公共设施功能的恢复,由经开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防护措施后组织实施。

    5.1.2现场恢复的主要工作内容:

    (1)洗消处理。对于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洗消废水全部收集并进行监测后,依据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要求作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或在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消防部门负责洗消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监测工作。

    (2)现场清理。现场道路的垃圾、废物由泰达街负责组织清理;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局监督事故发生单位清理。厂区内部场地的清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清理过程中要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

    (3)现场鉴定与评估。根据需要,经开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和专家,对于有垮塌危险性的建筑物和设备设施进行鉴定,并采取封闭、拆除等措施;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环境危害程度持续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4)公用系统供应的恢复。建交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检查、抢修事故中可能受影响或受损的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路桥等公用设施,保障区内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交通管制与恢复。现场清理过程中,公安和交警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对相关区域进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现场清理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发布解除警戒及道路交通管制的指令。交警部门做好相关路段的交通疏导。

    5.2 善后工作

    宣布应急结束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同时,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在经开区应急委和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方案及恢复重建计划,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1)泰达街负责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协助上级部门和专业部门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并做好死亡人员遗属的抚恤工作;负责传染病及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负责制定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方案,满足区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运管中心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3)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4)建交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路桥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区内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6)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

    (7)财政局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安排补偿资金,并会同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

    5.3 总结与评估

    5.3.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

    5.3.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工作,由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消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等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5.3.3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经开区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4 事故调查

    5.4.1 根据职能分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公安、工会、纪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等涉及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经开区管委会。消防、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及各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也可由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5.4.2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经开区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掌握生产型企业相关基本信息。

    在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应急人员要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手段,保持通讯畅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25201119。经开区管委会值班室电话25201470、25201471。

    6.2 应急队伍保障

    经开区应急局要掌握全区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部门是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它兼职消防力量及企业应急队伍是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应急局、市场局、生态环境局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专业应急队伍或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专业应急队伍,配备装备,开展培训和演练。

    各园区主管部门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

    6.3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经开区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物资装备储备保障体系。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和装备数据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并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做好各自监管领域应急物资的统计,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特种救援装备)专项数据库,并上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汇总。

    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自行调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进行处置,当应急物资不足时,报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予以协调、调用应急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基本装备包括:通讯装备、车辆(指挥车、消防救援车辆、工程车辆)、工程机械设备(破拆设备)、泄漏处理设备、检测设备、医疗救援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应急电力设备等。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救援时间;运管中心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助转移疏散人员,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到位。

    道路、桥梁等受损时,建交局应迅速组织抢修,保障道路通畅。

    跨区运输时,经开区管委会或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责成公安、交警、运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其他区的相关部门,为运输车辆过境提供交通及警戒支持。

    6.5 医疗卫生保障

    泰达街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与各园区所在地医疗救助机构(医院)建立合作与联系,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6.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资金保障

    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管委会协调解决。

    经开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经费应纳入经开区应急专项资金。

    6.8 机制保障

    6.8.1 联席会议制度

    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生产安全应急工作联席会,总结、部署经开区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6.8.2 应急联络员会议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应急联络员会议。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1)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和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就本预案、国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应急知识等开展专项培训,增强成员单位事故预防意识和应急意识。

    (2)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岗位安全培训和应急训练,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的能力。

    7.2 应急演练

    (1)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2)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形成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监督检查

    经开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8.2责任与奖惩

    8.2.1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经开区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8.2.2对在应急管理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人民群众生命得到救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3对在应急管理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3.1 本预案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管委会通过,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2 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每3年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及评审,结果报经开区管委会审议通过,而后按规定报经开区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和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并执行相关程序。

    8.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应按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或应急响应程序。

    8.3.4 各园区管理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先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或应急响应程序。

    8.3.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3.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开办发〔2018〕7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