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扶持
政策依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开发〔2017〕49号 )
目的
设立首期5000万元,总额3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加快推动天津开发区科技创新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
扶持对象
投资机构被投成功科技型企业
扶持形式
01引导资金参股
与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创投基金
· 参股天使基金:出资比例不得高于该天使基金资本总额的30%,且不超过1000万元。
· 参股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30%,且不超过3000万元。
· 引导资金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各种来源的国有引导资金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49%。
02引导资金跟进投资
投资机构在开发区选定拟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后,引导资金按投资机构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科技型企业投资。
· 对于创投机构,引导资金的跟进投资不高于创投机构首轮投资额的30%,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 对于天使机构,引导资金的跟进投资比例可提高到100%,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03投资奖励
引导资金按照投资机构对开发区科技型企业首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机构的奖励,以及对被投资机构首轮投资成功的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简称被投企业)的奖励。
1、 天使投资投资奖励:
· 区内天使机构奖励:首轮投资实际投资额的15%,
· 区外天使机构奖励:首轮投资实际投资额的7.5%。
· 一家天使机构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奖励最高50万元,每家天使机构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50万元。
2、创业投资投资奖励:
· 区内创投机构奖励:首轮投资实际投资额的10%,
· 区外创投机构奖励:首轮投资实际投资额的5%。
· 一家创投机构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奖励最高100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每年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
04成功获得首轮投资的科技型企业
· 按照开发区科技型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投资机构首轮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