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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记忆|泰达,依法治区的先行者

发布日期:2021-07-05 09:45 来源:天津经开区—泰达 分享到:
  • 2021年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中华民族踏上了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

    100年的栉风沐雨,100年的风雨兼程,在这一百年间,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走过了最危难的时刻,前朝与晦暗、战争与革命、继承与恢复、发展与创新,都使得中华大地重新焕发生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在一代代泰达人的不断努力建设中迎来了新篇章!

    建党百年,泰达档案(图书)馆和经开区党委办公室联合制作推出专栏“泰达记忆”,带我们一起回顾那些年泰达度过的风雨历程。

    一位外方经理对员工说:“只要八小时认真工作,业余时间你干违法的事我都不管。”另一家合资企业,中方未通过董事会同意就停产了。这是开发区创业之初的两件平凡却蕴涵深刻的小事,企业的决策仅凭个人决断,完全没有依法依规的条件。开发区领导清醒地认识到,法是治区的根本,真正的国际投资环境,必须建立在稳固的法律基础上。

    1985年7月,也就是开发区创立不久,天津市人大就通过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四项法规,成为开发区立区的四大支柱。这些法规当时在全国是较早出台的,非常具有前瞻性。


    1986年5月,开发区管委会又通过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税收实施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接下来又在短短几年,先后颁布实施了近40项行政管理规定,为开发区“依法治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培养开发区人的法制观念,开发区在各企业中举办法规知识竞赛,还选拔出优秀单位举行竞答比赛,连外方老板也在台下助战。开发区还曾组织过检查小组,到企业检查落实法规的情况,对那些对法规理解不深的企业,及时帮助补课。对新进入开发区的员工,开发区还要进行三至五天的培训,重点进行法制教育,培养新员工的法制观念。

    开发区的法制建设从一开始就充满了创新精神,土地出让和转让制度就是在天津开发区首先尝试的。1987年,开发区就土地转让与美国MGM公司接触洽谈,但是很难逾越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一贯敢为天下先的泰达人没有怯步,先后向国家有关部委的专家和领导征求意见,阐述探索土地使用新模式的理由。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十条第四款补充“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当时进入开发区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除了工资高,生老病死、住房等各种福利都没有。曾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叶迪生同志说:“改革就是制度的创新。办开发区不是办公司,只注重经济效益是不够的,社会发展应与经济发展同步。”于是1992年,开发区3次召开征求意见会,通过报纸公开征求意见,在年底颁布实施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区内所有企业的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并参加住房储蓄基金的统筹。这样,就职于开发区的职工不仅在职时能看得起病,失业时也能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退休后还能老有所养,从法规上使员工的个人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这些做法在天津开发区实践了10年之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开发区领导们反复强调,“法”首先是约束管委会的,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并明文规定,凡是企业反映政府官员无理干预企业生产,侵犯法人权利,一经查实,当事人一律解聘,决不重新录用。同时,自觉地把政府的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下,凡重大文件起草,没有律师过目,领导不批,任何项目都要在律师的参与下洽谈。

    对新建企业,管委会有关部门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工业卫生、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开工,限期改正。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致使车间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严重超标,既损害了员工身体健康,又污染了社区环境。执法部门依法下达监察指令书,限期执行,并依照规定罚款处理,最终外商承认了错误,很快解决了问题。

    当时在开发区官员中还流行着这样一句话,“不管就是最好的服务”。原来这里所说的“不管”,指的是依法治区,摒弃行政干预。1989年,天津开发区在全国开发区中率先建立了第一个经济审判庭。1990年,日本费加罗电子有限公司与本市一家赫赫有名的乡镇企业发生了一起经济纠纷。后者在没有经营权的情况下,承揽了费加罗公司200多万元的厂房装修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费加罗公司为此蒙受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日商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投诉,该部门裁决责任不在施工方。日商表示了极大的不满。为了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管委会毅然建议日商向开发区法院起诉。同时明令,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干扰、影响法院的调查和判决。法院经过充分调查后,判决日商胜诉。日商百感交集地说:“没有想到天津开发区有这样好的法律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天津开发区得到了真正的体现。”立即决定在开发区增资400多万美元。

    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教授、相马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相马达雄先生曾深有感触地说:“我到过中国的一些地方,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地方像天津开发区这样如此重视和强调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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