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同业操作指引(2019年版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合规经营,营造有序竞争、稳健经营的天津自贸区金融环境,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关于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通知》(银宏审〔2019〕10号文)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二)根据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情况,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分批发布。
(三)本操作指引由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在广泛征求办理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同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经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银行签署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外汇综合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报备后生效。各银行应同时制定并完善与本操作指引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全国各分支机构通知本操作指引相关要求,以便各分支机构办理涉及自由贸易账户的相关业务。
(五)银行应妥善保管指引相关业务档案,以备自查或监管部门核查、检查。
(六)参与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二、机构自由贸易账户跨“一线”同户名划转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1、本指引所称的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包括:境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账户)。
2、本指引所称的跨“一线”同户名划转包括:(1)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同户名之间的资金划转;(2)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同户名境外账户、同户名非居民本外币NRA、OSA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二)操作要点
1、机构自由贸易账户跨“一线”同户名划转,银行以“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为基础,原则上可以凭客户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划转。收付款指令内容应同时满足有关信息报送采集要求。
2、FTN账户与同名本外币NRA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人民币NRA账户内资金可以人民币划转至同名FTN账户。除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FTN账户内人民币资金不得划转至同名人民币NRA账户。
(2)外币NRA账户、OSA账户内资金可以原币划转至同名FTN账户。除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FTN账户内外币资金不得划转至同名外币NRA账户、OSA账户。
(3)机构同户名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应币种一致。人民币NRA账户内资金不得购汇后划至同名FTN账户;外币NRA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后划至同名FTN账户。对上述机构同名账户资金划转的币种一致性由NRA账户的汇出行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异户名结算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本指引所称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异户名结算包括以下情形:
1、跨“一线”异户名结算包括:(1)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账户、FTN账户)异户名之间的资金划转;(2)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账户、FTN账户)与异户名的境外账户、非居民本外币NRA、OSA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2、跨“二线”异户名结算包括:自由贸易账户(FTE账户、FTN账户)与异户名的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下称异名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二)操作要点
1、对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客户实施分类管理
各银行应建立客户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风险和可信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结算管理。
2、优质客户管理制度
银行应制定内部有关优质客户的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准入标准、动态调整管理以及定期报告等内容(详见附件)。跨境人民币便利化优质客户(需符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四条相关规定)可直接认定为FT优质客户,适用本操作指引相关规定。
3、优质客户异户名资金结算要求
银行办理FTE(跨“一线”或“二线”)和FTN(跨“二线”)账户异户名结算时,对于优质客户,可按照“简化流程”进行办理。
(1)客户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有关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与收付款指令的一致性,并交结算银行备案。
(2)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和“三反”的基础上,按照简化流程办理跨“一线”和“二线”的异户名结算。
(3)在办理跨“一线”异户名结算时,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结算。针对优质客户的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结算的同时应充分提示客户按照现行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4)在办理跨“二线”异户名结算时,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项下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定适用自由贸易账户的金融及要素市场交易(由市场组织者发起结算、清算指令)的结算业务时,可凭客户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5)客户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如收付款人、收付款人国别、交易编码、相关单据号、资本项下相关批件/备案号等),并与其真实的交易背景一致。
(6)除经常项下、直接投资项下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定适用自由贸易账户的金融及要素市场交易外的其它资金结算,客户仍需按现有规定向银行提交全套佐证业务背景的资料,待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跨“二线”异户名结算。
4、对于未纳入优质客户的一般客户,银行应充分做好展业和“三反”,并按照“标准流程”办理跨“一线”和“二线”的异户名结算:即银行需要在逐笔审核客户提交收付款指令及全套佐证业务背景的资料无误后,方可办理异户名结算。
5、FTN账户跨“一线”异户名结算均适用“简化流程”办理。
四、境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跨“二线”资金划转审核主体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为便捷自由贸易账户收付款手续,提高自由贸易账户结算效率,本指引进一步明确有关境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机构普通账户之间跨“二线”资金划转的审核主体。
1、本指引所称的资金境内划转为:FTE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普通账户(含同户名账户)的跨“二线”资金划转。
2、银行办理上述跨“二线”资金划转时,无论资金汇出还是资金汇入,均由FTE账户开户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普通账户开户行除履行有关“三反”义务外,无需进行其他审核。具体审核要求,应参照“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异户名结算同业操作指引”。
(二)操作要点
1、汇出汇款
FTE账户向普通账户的汇出汇款,应由FTE账户的开户行(即汇款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普通账户开户行(即收款银行)可对来报付款账号有FTE标识的收款,在履行“三反”基础上直接为客户办理入账,无需进行其他审核。
2、汇入汇款
FTE账户从普通账户的汇入汇款,应由FTE账户的开户行(即收款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普通账户开户行(即付款银行)可在履行“三反”基础上直接支付,无需进行其他审核。
五、境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经常项下跨境小额交易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本指引所称经常项下跨境小额交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FTE账户开展的跨境(包括FTE账户与FTN、NRA、OSA及境外账户之间)的经常项下收支中,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30万元(暂定)人民币的本、外币交易。
(二)操作要点
1、结算操作要求
对于经常项下跨境小额交易的收支,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以及“三反”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适当简化收支结算操作要求。
客户在银行首次办理结算业务时需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有关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与收付款指令的一致性,并交结算银行备案。银行可按“简化流程”仅凭企业的收付款指令为其办理结算,其中收付款指令需满足信息报送要求,并应与真实的经常项下交易背景相一致。
2、风险管理
银行应建立内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监控制度,需持续关注企业小额交易情况,对单个企业在同一银行办理与同一交易对手频繁交易等涉嫌变相分拆的异常交易进行持续识别和关注,并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上报相关风险信息。
银行应至少每半年针对小额交易按比例抽查业务合规情况,其中被抽查客户数量不得低于以“简化流程”办理小额业务的客户名单总量的10%(含),单个客户被抽查业务笔数不得低于该客户在该行以“简化流程”办理小额业务笔数的30%(含)。
监管部门将根据银行反馈与系统监测结果定期发布小额交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各银行不得为名单内企业提供小额经常项下跨境结算便利,需严格逐笔逐单审核相关交易背景。
六、自由贸易账户划转收费同业操作指引
(一)外币资金汇划适用各行现行跨境汇划收费标准,境内人民币资金汇划按境内汇划收费;
(二)银行收费应与实际汇款渠道相符,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公示汇款渠道选择及相应收费标准。
七、存单质押贷款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本指引所称的存单质押贷款,指以本外币存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发放的分账核算单元本外币贷款。
(二)操作要点
1、通过存单质押发放分账核算单元本外币贷款,银行应充分落实“展业三原则”及“三反”的监管要求,贷款资金需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
2、银行应关注存单币种与融资币种错配风险,配套办理汇率套保业务时应在分账核算单元办理。
3、银行应遵循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关于存单开立和质押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内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监控制度,贷后加强核实质押存单所记载资金情况。对于他行存单相关业务,应审慎审核所质押的存单真实性,制定存单银行准入、存单银行额度管控等标准,控制集中度风险。
4、对于涉及同币种存贷款利率倒挂的业务,应逐笔开展业务真实性审核,对企业的关联性进行延伸审查,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全过程、穿透式核查,杜绝借构造贸易、虚假贸易做循环“存押-贷-存”类业务。
本操作指引由自律机制负责解释。
附件1:《银行优质客户管理相关要求》
附件2:《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自律承诺书》
附件3:《FT账户优质企业调整报备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