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滨海新区支持整建制迁入国家级科研院所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34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滨党办发〔2017〕34号)的具体部署,现就做好滨海新区支持整建制迁入国家级科研院所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对2017年1月1日后整建制迁入新区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落户支持。
(二)申请资助的科研院所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通知所称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科研院所;从事勘察、设计、测试、评价及咨询等的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以及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2.须在新区注册并运营;
3.原有核心研发人员要随院所迁入,迁入的科研人员数量占科研人员总数的比重高于50%,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应不低于该院所高级以上科研人员数量的70%;
4.原有对研发起支撑作用的核心科研设备、大型仪器、数据库等须随院所迁入;
5.迁入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研究方向应符合新区产业方向,致力于新区主导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含资金使用计划表);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及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科研院所迁入、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
4.随院所迁入的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单位签署的摇动合同、学历证明、职称文件、人员社保和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5.科研设备清单、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
6.其它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院所承担的主要研发项目、技术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的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材料受理。9月26日前,各功能区(街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资格初审。各功能区(街镇)对申报材料与情况进行初审与实地核实,确保材料真实可靠。审核通过后,于10月10日前,由各功能区(街镇)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区科工创新委。
3.资格复审。10月16日前,区科工创新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审查意见。
4.现场考察。审查通过,由区科工委组织相关部门及功能区、街镇进行现场考察,确保资料真实可靠,提出进入专家评审程序的创新平台组建名单。
后续,根据工作流程,进入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四、资助政策
对获得支持的单位,按照其引入创新人才、创新资源、创新能力、影响力等不同规模水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区科委依据新区重大人才项目决策机制制定支持方案,给予5000万元至1亿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根据合同分年度拨付,由科研院所所在功能区按照总额的50%予以匹配支持。区本级资助资金从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费的申请、拨付、使用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支持资金只用于与科研院所建设相关的科研环境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研发费用等科研经费。
五、相关要求
申报单位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功能区和街镇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申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联系方式:
区科工委创新体系处 66896285 6689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