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已初步形成。然而,由于失信惩戒在客观上使得失信主体后续的生存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因此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诉求也越来越强烈。信用修复给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及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此过程中也能逐渐形成行业自律。毋庸置疑,“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对构建诚信社会不仅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义。
经开区某公司为开发区注册的房地产集团公司,由于该公司接受纳税评估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其纳税信用级别被判定为D级。经税务机关进行政策解释,纳税人对信用级别判定表示认同。同时,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根据2019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精神,对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在该公司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后,开发区税务局对该公司信用等级进行了修复,最终该公司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纳税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