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10-09 17:18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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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19年全市促进居民增收工作部署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

      

      

      政策问答

      

      一、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调整?

      答: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

      三、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四、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五、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