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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一
  • 以医疗保健为名非法集资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某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某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某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此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风险提示:

    1、此食品经销部非法集资案表面是经营保健品,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参与者想通过较为稳妥的投资来增加积蓄,但往往事与愿违,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骗局。使众多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还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将会落得血本无归、生活无着落,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以众筹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介绍:

    自2016年10月开始,20多名投资者在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账户进行二手车项目众筹,投资者还可以拥有该网络科技公司原始股份200股。后于2016年11月发现众筹款项无法兑现,老板跑路。经查,该公司并无实际车辆买卖业务,虚构众筹事实进行集资诈骗,涉及人员较多,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2017年2月,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经缜密侦查,将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目前,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案件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风险提示:

    1、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利用高科技产品、公益慈善等噱头的新型网络传销。无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如果其经营的项目并不创造任何财富,却许诺只要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的,请保持高度警惕。

    2、了解法律和金融知识,股票的发行受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制,非经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只是废纸一张。建议投资者投资前要详细做足调查工作,要对集资者的底细和所投资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法规了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果断放弃。


  • 以投资项目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介绍:

    王某、刘某、朱某华注册成立科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公司,该公司的设立目的用于为刘某投资的医院项目融资,成立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伙协议,宣传借款用途为投资天津市某大楼,建设某医院。在2016年4月至2016年底期间,通过业务员向不特定群体宣传,承诺以年化12%的利率为回报,销售理财产品,吸收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进入本公司账户,再转给刘某的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后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群众本金及利息,至今日,该案受害人实际损失金额为1880000元人民币。

    风险提示:

    1、部分社会公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广大群众都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也不要被小恩小惠所干扰。

    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收入增加,社会上闲散资金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相对较少,为非法集资提供现实可能性。


  • 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介绍:

    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外宣传借款用作修建工厂、软件开发及电子终端机的市场推广,利用业务员发传单,打电话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并承诺高息回报(年化收益率达27%)及赠送原始股权。开展业务期间吸收资金27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29名被害人。至2017年4月,该公司人去楼空,未偿还被害人本金。

    2017年6月5日,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风险提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大投资或介绍亲朋好友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要理性投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风险要有心理预期,以防止一旦出现亏损,心理严重失衡。


  • 网络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其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该公司在同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货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货款等。投资客户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到平台,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

    投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网站共注册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300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而有所差异,时间越长利息越高,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公司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同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等证据显示,截至当日,已兑付7000余万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5000余万元。

    2013年11月2日,邓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14日李某被逮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4提起公诉。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风险提示:

    1、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是指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资金借出人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人,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