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人才培养计划-青年医学新锐

发布日期:2019-05-30 15:44
来源: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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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政策

    在为期3年的培养周期内给予“青年医学新锐”人选30万元的资助经费,所在单位一般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人选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科研创新及配套、团队建设、学历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国内外交流研修培训等方面。

    申报条件

    申报人选年龄一般应在35岁左右,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业绩特别优秀或从事急需紧缺专业的,职称、学历、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家称号,入选国家及我市“特支计划”,及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的,不在“青年医学新锐”选拔范围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为所在单位技术骨干,所在团队在本市同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关键技术,其技术能力或研究水平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在疑难重症的诊断治疗、常见多发疾病的预防控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中做出一定的贡献;

    2.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一等奖,并为额定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3.参与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并完成局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论文,且有2篇以上被SCI、EI、ISTP等收录;

    4.曾参加省市级或以上重要学术团体,并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为我市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技术骨干;

    5.在我市卫生计生行业儿科、全科医学等紧缺专业学科中临床技术或科研水平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或在区卫生计生机构中作为技术骨干,专业知识扎实,工作认真踏实,服务满意度高,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得到同行和群众的认可。


    选拔程序

    (一)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采取组织推荐方式进行。由所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审核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区卫生计生委推荐。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和驻津医疗机构可直接向市卫生计生委推荐。

    (二)初选。各区、委办局(集团公司)对推荐人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有条件的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初选,提出初选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三)评审。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各层次人选特点,采取审阅材料或现场答辩等方式对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公示。建议人选名单在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和所在单位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批准。如公示期满无异议或不影响结果的,经市卫生计生委审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最终人选名单。

    请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材料

    (一)所在单位推荐函;

    (二)《天津市卫生计生行业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程候选人申报表》;

    (三)《天津市卫生计生行业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程候选人情况简表》;

    (四)佐证材料:职称证、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推荐表中所列代表性科研项目、论文论著、专利、获奖证书等业绩证明复印件。

    请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