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专家

发布日期:2019-05-30 16:02
来源: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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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政策

    支持特聘专家来津工作或为我市服务,给予特聘专家的工作经费支持包括:

    1.聘请费:对特聘专家每人一次性颁发聘请费。

    2.聘请仪式费:举行聘请仪式所需的场租、交通、宴请、住宿等费用。

    3.讲课咨询费:邀请特聘专家参加我市有关决策咨询、项目论证、学术交流和专题讲座等活动,给予讲课咨询费。

    4.休假费: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为专家本人及其家属提供食宿和交通费用。

    5.慰问费: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慰问特聘专家的费用。

    6.其他经费:邀请特聘专家来津活动所需的其他经费。

    特聘专家还享受如下待遇:

    (一)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特聘专家任期一般为10年;任期届满的,市人民政府视情可继续授予其“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

    (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

    (三)特聘专家抵(离)津,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

    (四)市人民政府定期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

    (五)在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特聘专家进行慰问。

    (六)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全国宣传文化名家工程的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同行公认的海内外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一式3份),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所在区人力社保局。

    请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