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跃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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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奖励

各区财政局、金融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2017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股份制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金融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股改前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挂牌前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组企业,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

(七)已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两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再次给予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各项挂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须通过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报备,作为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必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金融办(局)负责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送市金融局。市金融局负责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复审,并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将认定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认定结果,于每季度末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市金融局将根据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情况,及时安排复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审核进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金融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金融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市金融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每批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企业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认定结果及补助金额。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四)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于2015年11月16日印发的《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1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