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制度再完善 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重塑良好信用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信用修复申请的提交、受理、审核确认等作出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修复信息的共享、协同联动、监督管理等问题。《办法》还规定,对于信用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3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诚信是一张闪亮的“金字招牌”,很多市场主体因失信“寸步难行”后,大都愿意尽快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为开展好经开区内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经开区在严格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尽可能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如全面推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在线自助办理,在政务服务大厅为符合条件市场主体提供失信修复服务等。《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是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必要之举。

下一步,经开区将持续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重塑良好信用,让信用机制更有力量,推进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