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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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url=https://www.tjbh.gov.cn/kfq/channels/16297.html,机构信息&url=,行政许可、服务事项&url=,重大民生信息&url=,其他法定公开信息&url=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3&url=https://www.tjbh.gov.cn/kfq/contents/10994/280484.html ,2022&url=https://www.tjbh.gov.cn/kfq/contents/10994/273839.html,2021&url=https://www.tjbh.gov.cn/kfq/contents/10994/269273.html ,2020&url=https://www.tjbh.gov.cn/kfq/contents/10994/253185.html,2019&url=https://www.tjbh.gov.cn/kfq/contents/10994/253154.html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公开方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泰达政务服务平台部门直通车板块(网址为https://www.teda.gov.cn/bmztc/index.html)、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名义发布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泰达图书馆、档案馆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依法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可在泰达政务服务平台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https://www.teda.gov.cn/bmztc/govMessage/govInfo.html)。

1、提出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泰达政务服务平台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s://www.teda.gov.cn/bmztc/govMessage/govInfo.html)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提出申请的要求。

(1)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3)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5)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7)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宏达街19号

邮政编码:300457

网上受理:

2、受理的原则。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单位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本单位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特殊情况的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7)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8)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9)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10)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12)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13)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答复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宏达街19号

邮政编码:300457

联系电话:022-25208222(法定工作日)

传真号码:022-25208211

电子邮箱:bdc@teda.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