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转移登记即时办结,对于土地用途是工业、仓储的,符合登记要求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量房屋买卖的,提交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印花税: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2.5元;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4、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符合津地税所[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6、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7、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规定,私房交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