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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

发布日期:2020-04-21 1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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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问题:一、事项概要

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需转移接续在不同省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临近退休前应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

二、申请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开发区户籍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也不在本市,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参保地为开发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办理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向经办窗口提交材料,材料不合格的,进行一次性告知;

(2)审核通过后,单位或个人持已盖章确认的《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3)养老保险归集完毕且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办理途径

(一)线上办理

注册登录“泰省事”(http://tss.teda.gov.cn/),按要求及样表上传材料办理。

(二)线下办理

1. 所需材料

(1)待遇领取地确认表3份(职工签字、单位或存档部门盖章);

(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档案或档案相关材料(需存档部门盖章,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4)《外省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明细及相对应的工作经历材料(有外省市缴费人员需提供)。

2.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00

3. 办理地点

开发区第三大街档案馆七楼(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材料准备齐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设立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七、注意事项

在开发区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外省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应向保留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清退当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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