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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备案-劳动者提出

发布日期:2020-03-04 09: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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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问题:一、事项概要

依据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具备领取失业金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须为开发区注册企业(以营业执照住所为判定依据)

三、办事流程

1、企业自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提交材料。

2、需要退档的人员,企业自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30日将档案退至员工户籍地人力社保局。

3、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材料合格后受理业务,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

四、办事途径

(一)线上办理

 注册登录“泰省事”(http://tss.teda.gov.cn/),点击“用退工业务”—“退工备案(劳动者提出)”,跳转到人易宝系统注册登录办理。

(二)线下办理

1、所需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内容机打,一式三份、分区填写;天津市城镇户籍的按户口区县分区填报,如涉及办理退档手续的,需提前与离职员工户籍地确认档案转移地的具体地点,档案转移地填写规则需单位与职工协商后填写}

(2)《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内容机打),一式一份,填表人与核实人要有签章,如该离职员工已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可不提供此表}

(3)《就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仅限天津城镇户籍办理退档的人员提供,如该类人员无此证的可提供2寸彩色证件照)

2、办理地点

开发区三大街档案馆七楼(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3、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8:30-17:00

五、办理时限

10人以下(含10人)1个工作日完成,超过10人,按报件顺序依次完成

六、设立依据

1、《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号)

七、注意事项

1、材料提交前,须仔细核对解除(终止)原因和时间,一旦受理通过,无法修改;

2、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做退工,由新的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3、档案存放在本企业名下的,退工备案同时是否需退档回户籍地,退档是否影响干部身份等具体事项请咨询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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