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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积金放宽在京冀购房提取政策
支持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发布日期:2024-10-29 08:16 来源: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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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职工及配偶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我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我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我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通知》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及我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我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通知》的目标是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加大对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支持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一步推动京津冀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走深走实。相比原政策新增和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一是支持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关于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明确,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我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不同购房形式可按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购房款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超过购房款。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对于支付的首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对于偿还的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对于支付的首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对于偿还的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我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二是放宽在北京市、河北省购房提取政策。按我市原政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施行后,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我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的涉及范围,适用于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职工,以及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

此外,还有两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是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及配偶只能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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