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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变化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7 08:55 来源:天津经开区—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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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天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请经开区内各企业、个体工商户于6月30日前完成年报,并务必保证年报信息真实,以免因公示信息不实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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