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行规〔2019〕2号),鼓励区内外资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促进经开区利用外资提质增效,推动经开区外资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4年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地区总部
地区总部,是指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对一个省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投资和管理服务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地区总部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上述关于地区总部的定义。
2、境外母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0%,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申报企业投资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天津市以外);或申报企业设立的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天津市以外),且所有分支机构均正常经营。
5、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二)总部型机构
总部型机构,是指境外跨国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授权形式对一个省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总部型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上述关于总部型机构的定义。
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申报企业授权管理(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天津市以外);或制造业领域,申报企业授权管理(服务)的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天津市以外),且所有分支机构均正常经营。
上述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企业。
二、申请材料
(一)天津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母公司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的,还需提交投资或设立企业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型机构的,还需提交境外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书、授权管理(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正本。外文材料需附翻译件并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方式
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请及时联系经开区投促办,由经开区投促办协助向上级商务部门进行申报。联系人:孙宏飞,联系方式:022-25201768。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联系人:孙宏飞 联系电话:022-25201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