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开区各劳务派遣单位: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核验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经开区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02核验材料
经开区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经开区人社局提交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二)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三)按相关规定报备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03时间安排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版通过泰省事系统上报。经经开区人社局核验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更改。
登录泰省事系统(https://tss.teda.gov.cn/)搜索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进行申报。
咨询电话:022-252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