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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06 17:20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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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背景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标上海”工作要求,原市规划局会同原市国土房管局开展用地兼容性研究。经企业家座谈、专家论证、征求各区意见及对外公示,形成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4章,14条。包括总则、兼容情形和内容、鼓励兼容情形及责任和监督。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我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外区域的控规及其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适用于本规定,包含新建、在建和建成项目。

  (二)兼容情形和内容。提出兼容用地概念,指控规中单一性质的地块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对兼容的原则和前提进行了明确,提出了七大类用地的可兼容内容,其中对于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的,社区公益性设施的范围由属地政府研究确定。

  在规划许可管理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菜市场、加油加气站、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用地性质可控制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大类,将业态选择权交归市场,更好的激发市场主导权。

  兼容用地按照单一性质用地性质即主要用地性质进行地价评估确认。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涉及兼容建设内容间相互调整的,不再变更规划条件和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已办理过规划审批的在建项目变更,或者具有专有土地的现状建筑改造的,对于符合兼容性规定要求且其他城乡规划管理内容不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变更。

  (三)鼓励兼容的情形。为更好的鼓励市场积极性,增加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提出了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相关建设内容由属地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公益性后,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新建、在建项目规划指标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确定,改造项目规划指标在规划条件中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公共停车泊位的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为了更好的提升城市活力,落实窄路密网要求,提出了不大于4公顷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所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划指标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责任和监督。因用地兼容而建设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属地区政府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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